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发[2002]79号 2002-08-20 税屋提示——依据鲁政字[2004]9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共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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