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2021年10月修订)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为便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备案与业务报送工作,证监会近期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请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与业务报送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第四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从事基金期货服务业务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服务业务还应进行业务报送。 (一)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四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如未承接证券服务业务,无需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注册地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组织形式,设立或撤销分所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起算,质量控制负责人、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变更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事项发生之日起算。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每年4月30日后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于下一年度进行年度备案。 (四)业务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报送业务承接与完成情况。 1.业务承接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实质性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年报审计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备案系统中完成客户勾选,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或实际从事该证券服务业务之日(孰早)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 2.业务完成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实质性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业务完成情况表。 前述提及的实质性参与是指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二、备案系统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开发建设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备案系统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无需再以其他形式向证监会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在https://neris.csrc.gov.cn/ portal/static/registerLegalHelp.47a2f181.pdf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账号登录后,点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在首页-报备须知中下载《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按要求和程序做好备案与业务报送。 三、报送材料、方式及要求 (一)首次备案 1.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 (3)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6)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8)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9)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报送方式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与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已实现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任意一个系统填报首次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另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另一系统提交即可。如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填报首次备案信息,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第1至4项材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首次报备”栏目下“导入”界面,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导入成功后,在“查看”界面,将第6至9项电子材料上传。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等信息(第5项材料)已整合至业务备案表,填写即可,无需另行上传。具体操作详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3.填报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会计师事务所在1-4月备案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交未审财务报表。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为证券服务业务约定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应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二)重大事项备案 1.备案材料 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1)机构名称变更; (2)首席合伙人变更; (3)合伙人变更; (4)注册地址变更; (5)组织形式变更; (6)设立或撤销分所; (7)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变更; (8)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1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11)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报送方式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与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已实现对接,第1至6项材料在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写,由财政系统推送至证监会系统,无需重复填写;第7至第10项材料可以选择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或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任意系统填写,填写提交后需同时在另一系统提交。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填写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填写:证监会备案系统-“主菜单”-“数据报送”-“重大报备”栏目下“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填写有关信息。具体操作详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3.报送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 (三)年度备案 1.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分所信息; 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 2.报送方式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与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已实现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任意一个系统填报年度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另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另一系统提交即可。如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填报年度备案信息,请按以下方式报送: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年度报备”栏目,新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具体操作详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3.填报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 (四)业务报送 1.报送材料 (1)客户及业务类型; (2)业务承接情况; (3)业务完成情况。 2.报送方式 第1项材料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一、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分别选择“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非上市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非上市公司”、“公募基金产品”、“拟上市公司”和“其他”等证券客户业务类型,生成业务表单。 第2、3项材料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二、业务承接情况”、“步骤三、业务完成情况”分别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导入成功后,可进行查看和修改。具体操作详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3.报送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在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查找客户信息,在系统中未能查找到客户信息的,可发送邮件至kjbpg@csrc.gov.cn申请新增客户,新增后 四、备案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且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首次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同步公示的方式为其办结备案手续。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基本信息。 五、咨询途径 会计师事务所在备案和业务信息报送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 证监会会计部:010-88061001(周三) 所属辖区各证监局:联系方式详见备案系统(周一至周五) (二)信函咨询: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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