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4]392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先后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不仅使广大纳税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和好评。为了进一步把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局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过调查和测算,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承受能力不同,对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意见不尽一致,如果省局制定统一的调整标准,不便于各地执行。 为了既能把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能符合各地经济和财政的实际,省局研究决定:各市、州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进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前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方案报省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适用范围、核定方法、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3]2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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