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全文失效] [87]财综101号 1987-09-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一、进一步开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工作。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在控制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流向,纠正收支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支持和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继续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而尚未实行的事业行政单位,要尽快将其纳入财政专户中来。有条件的地区,应要求纳入“专户储存”的单位在银行开设收支两个帐户。尚未开展“专户储存”的地区,应抓紧制定办法和措施,做好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把“专户储存”工作开展起来。对纳入“专户储存”的资金,要认真审核其收支,坚持按规定收取,按规定使用。对“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可在保证存款单位所有权和及时用款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原则进行有偿融通,用以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和临时性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二、做好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出一套对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做到既能适应企业改革、搞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宏观控制和监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有效的计划管理,对企业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标准、比例、开支范围、使用效益进行控制和监督,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帮助和指导企业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三、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工作。在自筹基建资金中,预算外资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办法,完善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批制度,坚持对自筹基建资金的严格审查。凡是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要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后使用,资金来源不合理或不落实的,不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对乱上计划外基建项目的,财政部门要坚决给予制止。在对自筹基建的审批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提出的“三保三压”的方针,注意控制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四、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近年来预算外支出中,福利奖励的支出增长很快,许多单位支用数大大超过了提取数,挤占了生产发展基金,这样,既影响了生产事业的发展,又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各级财政部门应注意研究福利、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中的问题以及控制的办法和措施,对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和奖金的发放要严格审查,坚决制止不按规定多提福利、奖励基金和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的做法。 五、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双增双节”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杜绝铺张浪费,把资金更多地用到生产事业的发展上。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查和监督,坚决制止一切不合理的开支,有效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六、充实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好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 1987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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