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9]48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1999年12月27日 税 屋附件: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证券回购业务 (一)会计科目 1.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价款。 3.增设"430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 (2)公司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增设"446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 (2)公司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在"存出保证金"项目之下"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之下"其他应付款"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2.利润表 (1)在"利息收入"项目之下"其他收入"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利息支出"(人寿保险公司在"保户利差支出")项目之下"其他支出"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3.现金流量表 (1)在"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 (3)在"拆入资金净额"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4)在"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 二、基金投资业务 (一)会计科目 1."短期投资"科目 (1)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应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购入的各种基金,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公司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的,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实现的现金股利,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公司出售基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增设"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公司对短期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将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回升,按回升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 1.在"短期投资"项目之下"拆出资金"项目之上增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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