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阜地税[2012]85号 2012-09-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规范全市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对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预征率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在阜阳市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在阜阳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执行。 二、核定标准 阜阳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预征率核定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统一确定为:阜阳市区不低于15%,各县(市)不低于10%。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4号),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 2012年9月1日起 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