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7]79号 1997-08-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在兼并、收购过程中集团公司收取的产权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被有偿兼并或被其他企业、个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权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应作收回对被兼并、收购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产权转让收入与长期投资原帐面价值的差异,列作投资收益并入集团当年利润总额。收到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出售股权的比例与对该企业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乘积,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进行再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转让产权取得的收益,经批准免征所得税,集团公司应将收益数额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集团公司应专设备查簿详细登记产权转让的资金收入及再投资的情况。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部分闲置土地收购价款的会计处理 凡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经市国资办、市房地局通过授权将土地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集团公司在破产、搬迁、“退二进三”的过程中由市房地局所属土地开发中心收购的土地置换收入,均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第一条规定处理。即收到市财政局的支票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将支票背书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取得土地置换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结转土地使用权成本,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发生的地面建筑物清理,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完毕,将清理净损失冲减应付款,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七通一平、停工损失等支出,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置换结束后,将应付款余额结转资本公积,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九五”期间对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返还所得税的处理 集团公司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应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收到所得税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 (四)集团公司开发市级新产品返回税款的处理 集团公司开发市级新产品收到的返回的增值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列入收到年度的利润总额,按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五)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的处理 1.为开发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购入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这些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设备清理报废时,按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方法处理。 2.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消耗的原材料、工资、制造费用计入新产品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制造费用”、“应付工资”等。新产品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冲减管理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销售时按正常产品销售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3.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六)有关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将另作专门规定。 二、关于放活小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处理 1.首先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财税机关。 2.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经确认的评估资产的损失和费用,区别情况处理: (1)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及处理资产损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2)清理出的各项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3)转入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由改制后的企业分期摊销。 3、改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从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合作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止,原企业增减的净资产,作增减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5.企业改制前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以及统筹费等应付社会保险等余额,应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 6.企业改制前的净资产应按不同的资产置换方法转入改制后企业: (1)置换全部资产的企业,应将置换的国有、集体净资产全部转为个人资本。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个人资本”明细科目。置换完成后,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2)采取部分资产置换的企业,应将置换的净资产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将作为借入资金处理的国有集体净资产在办理相应手续后,转作企业的负债。按全部净资产数额,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置换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按借入的部分,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3)对于资债基本持平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的企业,先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转为个人资本,待改制后企业有盈利后,应先弥补改制前亏损。 7.按有关规定将改制时的应付工资转作职工股金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经债务重整以后由债权改为股权的,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8.批准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改制当年分二段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1)编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成立日(即领取营业执照的上月)止的年度会计报告,作为建立新帐的依据,并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当年的年度会计报告的期初数。 (2)编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至年终的会计决算报告。 (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借入资产的处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借入的固定资产,应专设备查簿登记。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用途分别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借入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使用年限长短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所支付的利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对于长期借款利息和按季(半年、年)支付的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月进行预提,预提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或“长期借款”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预提费用”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兼并企业中属于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处理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第二部分规定处理。即:取得的转让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其相关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地面建筑物的清理净损失、七通一平支出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若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发生的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先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计入其他应付款;整个置换过程结束后,将其他应付款中的收入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支出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对实行先征后返的土地增值税,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5号文《关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处理。即: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在同一会计年度)、“其他应付款”(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税部门退还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返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小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1.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小企业仍应按规定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置“风险抵押金”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科目中设置“应交承包费”和“应付承包者利润”明细科目。收到风险抵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风险抵押金”科目。年末,按应交的承包费,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交承包费”科目;若税后净利润不足承包费的,应由风险抵押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风险抵押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上交承包费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交承包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者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者利润”科目;支付承包者利润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者利润”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经批准企业产权转为承包者所有的,应在办妥产权转让手续后将国家或集体资本转为个人资本。 2.经批准先承包后转让小企业的投资者,收到承包企业交来的承包费时,暂先作负债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承包期满办妥产权转让手续后,按收到的承包费总数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对转让企业的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借贷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应交所得税弥补划转前累计亏损的处理 上述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应交的所得税不进行帐务处理,体现为净利润的增加,弥补亏损时,先将净利润中包含的应交所得税数额分配转入盈余公积,再行弥补。按应交所得税的数额,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六)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旧属的处理 1.由于国家减免所得税而增加的部分,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经批准将减免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按规定可由承包、租赁人和在职职工持有的,属净利润增加的部分,应分别不同形式处理:以分利形式持有的,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以划入个人名下、作为个人股本形式持有的,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由于捐赠等原因而使企业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划归个人持有时,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个人资本转为集体资本金时,借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集体资本”科目。 (七)关于小企业出售、租赁的会计处理 1.企业采取整体出售或融资租赁形式给职工的,应比照本规定第一条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办法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 2.租赁企业仍应执行现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应付利润”科目中设置“应付承租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按照租赁合同应付给承租方的收入。企业计算出应付给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支付给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租赁企业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均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处理。 3.整体出售给职工或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的企业,当职工付清产权转让费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将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转为个人资本。 (八)企业出租方或改制、出售企业原产权主体资产置换收入的处理 1.企业出租方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租金收入时,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行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企业的,收到的租金收入暂作负债处理。按收到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当所交租赁费达到协议转让价格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后,按协议价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对转让企业的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借贷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改制或出售企业的原产权主体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即资产置换收入经各项必要扣除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部分困难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允许职工在三年内付清产权转让费的,其产权转让收入比照第1点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企业方法处理。 3.置换收入通过金融机构再委托贷款给改制企业,借记“委托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改制企业收到贷款以及利息的支付,均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借款业务的规定处理。 作为新出资者的企业,支付的置换价款应列作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按实际出资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设置专用备查簿,详细登记股权的增减变化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 1997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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