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4号 1996-04-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本通知有关内容已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47号通知更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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