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费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7]401号 1997-08-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目前铁路运输货票中所列收费项目较多,在计征增值税时允许计提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不易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铁路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按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基金1”及“基金2”依10%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宣国税[1997]61号请示不再另文批复。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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