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110号 1996-5-13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属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多缴税款退还的期限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最长不超过5年。"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和返还。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增加的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营业税税款-当期应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目税率表(营业税部分,附后)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一次办理,但应退税款占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税额30%以上或季应退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四、因增加税负要求退还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纳税地地方税务局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关于退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申请报告,并如实填报《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和原始纳税凭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纳税地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并签章后,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汇总申请表》(式样附后)和各企业的退税申请报告及其《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省局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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