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制度[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4]26号 1994-2-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资料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征收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根据当期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记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以下简称《存根联登记册》)。 2、当期取得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据此记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以下简称《抵扣联登记册》)。 (二)纳税人对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下列顺序装订: 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由税务所为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退回取得的不得计算抵扣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每50张装订一册,不足则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凭证上依序编号。装订时应加装封面(式样附后)。 (三)纳税人报送的《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所填数据与存根联和抵扣联必须相一致。 (四)税务征收机关应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填入《存根联登记册》,按时上报《存根联登记册》。 (五)《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中的“发票号码”栏的内容包括发票类别、地名、年号、顺序号,具体填法如下: 1、类别:由3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用1、2、3、4分别表示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发票联次,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用0、1、2、3分别表示电脑发票、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2、地名: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所注明的地名填入。 3、年号: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或票根批次中所注明的年号填入。 4、顺序号: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所注明的顺序号填入。 二、资料审核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登记册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1、填报的《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是否符合要求;《抵扣联登记册》是否与凭证原件相符。 2、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3、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4、实际册数、份数及《存根联登记册》、《抵扣联登记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是否相符。 5、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字迹是否清晰。 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上签字。 三、资料处理 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 1、将审核后的《存根联登记册》,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存根联登记册》一起,按一定顺序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并填写“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登记册装订封面”(以下简称“装订封面”,式样附后)。 2、将审核后的《抵扣联登记册》汇总,按一定顺序每40份装订一册,并填写“装订封面”按月份顺序编号。 3、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上计算机录入机关。 四、资料录入 计算机录入机关应将本月收到的《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的数据于本月25日前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1、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类别、发票字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税额及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也要录入计算机。 2、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类别、发票字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税额及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 3、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对录入专用发票的范围,暂定为购销双方均在本省,且税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专用发票。 4、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金额×税率=税额 五、交叉审核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计算机实行县(市)级、地(市)级、省级三级交叉审核制度。 (二)县级负责本级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审核。对上月输入的数据应于次月5日内将跨县的数据报送地区级进行交叉审核。 (三)地区级负责本地区跨县(市)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交叉审核。应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份跨地区的数据报送省级进行交叉审核。 (四)省税务局负责省内跨地市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六、传递核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计算机交叉审核之后,对有疑问的专用发票,按购货方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为单位,运用计算机进行归类,并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通知单》或交叉审核结果数据软盘(以下简称“结果通知单(盘)”)。 (二)省国税局应将本级交叉审核后的《结果通知单(盘)》于每月15日前传递给购货方所在地的地、市国税局。 (三)地、市国税局应将本级交叉审核后和上级传递来的《结果通知单(盘)》于每月20日前传递给购货方所在地县级国税局。 (四)县级国税局对本级交叉审核后的和上级传递来的《结果通知单(盘)》,应先将抵扣联的有关数字进行核实后,再按国税征发[1994]005号文件规定填写《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表》(式样见该文),于本月底前通知销货方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要求其协查核实存根联的真实情况。 (五)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购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要求调查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及时地办理。一般在5天内反馈给对方。 (六)购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结果通知单》核实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核实的结果。 (七)国税征收机关对交叉审核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政策性错误的,对销售方企业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购货方企业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2、属计算错误,未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以偷税按《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罚。 七、其它事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登记册装订封面》,由各地按统一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 (二)计算机交叉审核的软件由省局委托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和完善,各地不得随意更改。 本制度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 1994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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