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0]341号 2000-08-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1、市局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室的处长、副处长(含处级调研员)、税务检查处的工作人员。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含副处级调研员)、重大案件审委会成员。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所、稽查所的税务干部。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检查科的工作人员。 二、各单位需要领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应在领用税务检查证的同时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各单位的税务检查科应严格审核申领人员的基本情况,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上交后,方可换发新证。 四、税务检查证换发后,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报》就有关事项统一公告。新的税务检查证自八月十五日起正式启用,旧的税务检查证件同时作废。 五、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检查证件的清理工作,将新办、挂失、修改的情况,通过《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局备案。 各单位在换发税务检查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税务检查处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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