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85号 1997-04-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现就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票面套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明企业名称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三、水路运输服务必须凭规定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得拆本、外带使用,也不得转借、代开。用票人应在每季终后十天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发票购、用、存报表。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市(县)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式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1997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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