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437号 2004-09-1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5号),称:“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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