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8]39号 1998-09-17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范行业发票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国税局批准印制的行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行业发票,用现行普通发票代替。确需使用行业发票(听年普通发票样本以外的发票)的,由用票单位镇制“印制行业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加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审批印制的各类行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发票的管理,一要把好审批关,二要定期检查用票使用情况,逐步健全行业发票管理制度。 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印制、使用行业发票,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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