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248号 2009-10-23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9]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条例》第二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为了支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上述减税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铁路、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地方铁路,因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而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专用铁路和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因其服务于特定企业或单位,不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得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 根据你局请示,由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投资新建的赤峰至朝阳至锦州铁路项目,主要承担锡林郭勒盟白音华及周边煤矿至辽西地区和锦州港下水煤炭的运输任务,该铁路项目属于专用铁路,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沿线各市、县(区)局亦应照此办理并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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