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所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7]192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1997]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玉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工商银行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已超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范围。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所享受的免税范围。因此,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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