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0]27号 2000-08-15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清理和废止以往有关文件中限制民间投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和执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 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是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力度不够,对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规模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 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在继续增加国有投资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重视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同样重视发展民营经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而且省外资金流向我省的潜力也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造环境,以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吸引民间投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唯成份论”的观念,平等对待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行为,给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以更多的关心、服务和指导;根据财力可能,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金融资金使用上的传统观念,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渠道;放开投资市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切可以投资经营的事业;坚决制止向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并尽可能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 从现在起,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外,要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国有经济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和大多数中小企业退出,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有独资形式投资竞争性项目,这些领域主要是引导民间投资者来经营。对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机制可获取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参与投资。对过去依靠申请财政拨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只要有经营收益的可能性,都应面向投资市场招商。已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吸纳民间投资入股建设,或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更投资法人,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建设和经营。民间投资主体有权依法选择投资项目,依法取得资源开发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对其投资行为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现阶段要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投资。 (二)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水、荒地等。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城市和城镇水、电、路、气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的国有投资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的投资。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教育事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和积极探索。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办学校后勤设施。 (八)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卫生资源和卫生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公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推进医疗领域的“国有民营”。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并依法经营。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允许在符合旅游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旅游设施。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的筹资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扶持措施,大力培育资本市场,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市场融资创造条件。 (一)拓宽银行融资渠道。 1、省内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信贷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各类中小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需要。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方面资金入股,建立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3、推广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制定抵押、质押贷款办法,规范抵押和质押贷款行为。 4、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成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主渠道。 (二)面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 (三)采取私募方式筹资。少数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个私企业法人参股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通过项目受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四)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担保基金等,也要予以大力支持。 (五)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 (七)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组织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八)建立重大项目优先制度。各级政府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荐一批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争取银行优先贷款,必要时政府可帮助协调落实贷款担保。 四、大力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民间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方式和法人组成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切实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一)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由本省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自行建设和经营,鼓励投资者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方式共同投资经营。 (二)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额较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益事业项目等,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和“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牵头,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经营。 (三)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建设。捐赠人的捐赠额,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四)积极推行BOT或TOT方式。有些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方式(TOT),由政府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期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民间投资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全面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我省民间投资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实行“低门槛”政策,促进和引导其快速发展。 (一)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 1、民间投资者成立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民营企业,可试行登记制。新办企业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冠名,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重名,工商管理部门要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2、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它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或依法作其它处置。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分期或延期付款。 3、民间投资项目建成后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要与国有投资项目一样,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 4、民间投资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的水、电、气、运和通讯设施等,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收费标准与国有投资项目相同。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投资项目不再征收电力增容费,并按国家现行用电贴费标准给予50%的优惠。 5、涉及向消费者收费的民间投资项目,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核定价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6、政府以公路或城市道路两侧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吸纳民间投资的,要保证按承诺兑现,确保民间投资项目的及时启动。 (二)为重点鼓励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1、对进入市、县政府批准的开发区集中连片开发的投资项目,比照执行省级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一定时期内“零收费”政策区域,除国家税收和政府基金外,不征或全额返还应收费用。 2、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以及投资达到一定限额的骨干项目,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排污费返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 3、企业用盈利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经地方政府同意,地税机关审核,对再投资部分酌情减征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技改投资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5、民营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投资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企业,免征营业税三年,并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办厂开拓国际市场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7、对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民间投资者,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三)对民间投资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类和专门类奖项,对贡献突出的民间投资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应结合实际,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鼓励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县出台的政策要予以支持,不得随意检查否定;确有异议需建议修改的,必须报省政府裁定。 六、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民间投资者服务。 (一)做好规划指导。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应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注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把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资源浪费等。 (二)简化项目审批。只要法律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给相关证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或主动上门服务,限期作出审批答复。不予批准的项目,主管审批的部门应定期列出清单,向本级政府报告,说明不批准的原因。 (三)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法律等方面服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准确反映民间投资情况;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国家投资政策信息、项目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技术、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办理涉及民间投资企业的民事、刑事案件。 (四)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留学生等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者直接投资办企业,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移、“农转非”和子女就学的,公安、教育等部门等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予以办理。大力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到民间投资企业兼职。民营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统筹办理社会保险。民营企业员工职称评定、劳模评选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员工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简化手续。 (五)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不得随意追查投资者投资来源,让投资者放心、大胆投资。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收费标准要经省级以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各级要开通投诉咨询热线,把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受理范围。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投资经验,传递投资信息和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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