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172号 2005-05-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7号)收悉。鉴于你市大埔县煤炭供应市场的特殊性,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印制《梅州市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以满足大埔县经营煤炭中转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需要。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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