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05
摘要: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列支不适用《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即不执行当年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按实列支外,再按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号               1999-01-05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发[1998]195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列支是否适用《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1997]71号)的问题。经查粤科成字[1997]71号文是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财工字[1996]41号明确该项规定仅适用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同样广东省的具体操作办法也仅适用广东省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列支不适用《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即不执行当年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按实列支外,再按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而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外商投资企业不应重复列支有关成本费用。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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