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7号建议的答复 许福仓、杜永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大工业用电等含税价格结算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大工业用电含税价格政策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明确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据此,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电网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9〕301号),明确省内一般工商业电价自当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3.68分钱,大工业用电含税价格保持现行水平不变。 二、有关工作意见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价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电价调整方案都由发展改革委制定。对于您提出的降低大工业用电等含税价格结算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发改委有关部门反映,全力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何丽君,0931—853380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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