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128号 1996-3-2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7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今年以来,企业缓欠税款明显增多,至使税款入库率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是我们过去在延期缴税的审批方面管理偏松,从而形成了大量欠税。为了扭转这种状况,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和及时清理欠税款,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今后审批延期缴纳税款要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对经营困难,暂时确实无法缴清缓欠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批: 1、延期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税款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征收分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征收所的审批权限可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局的权限内自行适当授权征收所审批,报市局备案。 2、延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3、检查(稽查)分局对查补税款的缓交审批权限亦按上述权限办理。 三、对未缴清缓欠税款而要求继续延期缴税的企业,即使企业资金困难,也须就企业现有资金,能缴多少就清缴多少缓欠税款,剩余部分,一是仍作逾期欠税处理,二是按审批权限批准予延期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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