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28号 2002-03-12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受理纳税申报。 二、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书面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对相应的附表可采取报关电子数据介质和报送书面表格两种方式,对没有开展的业务在纳税申报时不需要报送相应的附表。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做好对该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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