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服务业发票专项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138号 2008-07-1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8年3月以来,市局与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制售假发票和代开发票专项行动,成功破获了一起以虚假注册公司骗取发票并非法出售、虚开发票的“4·24”专案。从查处的情况看,建筑业和服务业发票是不法分子骗取发票的重点,尤其是建筑业发票,具有开具金额大、造成税款流失大和影响恶劣等特点。为此,市局决定,自7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业、服务业开展一次发票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署纳税人对收取的建筑业、服务业发票进行登记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本辖区纳税人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分别逐笔进行登记,填写《建筑业(服务业)发票调查表》(附件1)。其中,对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有基建项目的其他企业的调查面要达到100%。 纳税人上报的调查表要分纸质和电子表格两部分,上报期限由各单位酌情自行确定。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 各单位要对纳税人上报的调查表进行汇总,填写《建筑业(服务业)发票调查汇总表》(附件2),并于9月10日前上报市稽查局执行处。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认真汇总、妥善保存,作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资料。对没有及时填报调查表的纳税人,其发票取得情况将作为下一步税务稽查的重点。 (二)各单位上报的《建筑业(服务业)发票调查汇总表》必须为电子表格形式,且不能改变表格的结构。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全面部署,提高广大干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并要求纳税人认真填写。 对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务必及时与市稽查局执行处联系。联系人:孙青;联系电话:86676068。 附件: 2、建筑业(服务业)发票调查汇总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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