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47号 1998-3-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六地税一[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此,对于我局与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347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在1997年12月3日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没有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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