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1996]9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23
摘要:待纳税人开业满1年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手续。纳税人在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97号              1996-07-23

  最近,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管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发票使用量较大且年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如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纳税观念强,无税务违章事件,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报省国税局备案),可简化纳税申报,不填报《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及其有关附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派员对其进行定期稽核。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并可在当期抵扣的,在每张抵扣凭证(存根联、报查表或抵扣联)上加盖"已申报抵扣"印章(式样附后),原"已审核"印章作废。

  三、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国税机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式样附后),同时注明有效期限。

  待纳税人开业满1年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手续。纳税人在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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