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97号 1996-07-23 最近,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管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发票使用量较大且年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如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纳税观念强,无税务违章事件,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报省国税局备案),可简化纳税申报,不填报《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及其有关附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派员对其进行定期稽核。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并可在当期抵扣的,在每张抵扣凭证(存根联、报查表或抵扣联)上加盖"已申报抵扣"印章(式样附后),原"已审核"印章作废。 三、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国税机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式样附后),同时注明有效期限。 待纳税人开业满1年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正式认定手续。纳税人在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