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流[1995]199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4]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鞍地税一[1995]第150号《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