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1刑初1600号 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安某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安某铜系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安某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1刑初1600号

  发文日期:2021-12-2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1刑初160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98377****,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平。

  诉讼代表人:杨某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系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安某铜,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初中文化,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人安某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攀、贺雅洁,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2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政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平、被告人安某铜、辩护人王攀、贺雅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铜于2015年至2018年,经营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期间,在与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恒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东方纺配厂等单位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帮助上述单位或介绍他人帮助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上述单位分别予以申报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820796.48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1275786.27元。案发后,上述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税款。被告人安某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9日,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安某铜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王攀、贺雅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安某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接受发票单位均已补缴了税款,挽回了国家的损失,被告人又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安某铜在经营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期间,在与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恒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东方纺配厂等单位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帮助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上述单位分别予以申报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062796.48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1165649.5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至10月,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其公司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安某铜公司开具共计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64886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372675.81元,已由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上海恒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在其公司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他人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12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1928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33271.3元,已由上海恒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3、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江阴市华士东方纺配厂实际控制人赵某1在其纺配厂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安某铜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17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70684.2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99159.24元,已由江阴市华士东方纺配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4、2015年6月11月,苏州伟安电子配套厂实际控制人张某1在其配套厂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他人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9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9768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15902.22元,已由苏州伟安电子配套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5、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苏州艾依奇塑料电器成套厂投资人王某在成套厂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7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51061.28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23658.46元,已由苏州艾依奇塑料电器成套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6、2018年8月至12月,苏州天和祺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5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964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09848.29元,已由苏州天和祺铝业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7、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苏州恒鑫伸缩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某在公司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安某铜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3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628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7244.44元,已由苏州恒鑫伸缩制品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8、2015年12月,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在其公司与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安某铜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场发票。上述4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43589.76元,已由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二、2015年9月,被告人安某铜在明知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与茌平嘉和晟铝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该二家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茌平嘉和晟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由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入账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758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10136.75元,已由苏州景辉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安某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税款。

  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杨某平、赵某1、赵某2、陶某、李某、包某、胡某、张某1、张某2、陈某、王某、徐某、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安某铜的供述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银行客户回单、银行通兑回单、业务凭证等,增值税税款抵扣证明、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相关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安某铜系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安某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铜犯虚开发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安某铜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熟市WM铝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安某铜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惠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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