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14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4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二十五条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医院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第二十六条 医院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成本核算口径和统一成本核算报表基础,按照经济用途分类建立一级成本项目,按照费用发生的经济性质建立二级成本项目,在二级成本项目下设置三级或四级成本项目,并与现行的会计科目相对应,形成北京地区详细的成本项目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1-《北京市医院成本项目设置表》。

  第二十八条 医院成本应按经济用途、计入方法、成本性态等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经济用途可分为以下七大类:

  (一) 人员经费:是指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 卫生材料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

  (三) 药品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

  (四)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各科室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 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六)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

  (七) 其他医疗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燃气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按成本计入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 直接成本:是指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

  (二) 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医院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分摊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在各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 按成本性态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 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项目;

  (二) 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化的成本。

  第三十二条 根据成本核算目的不同,医院成本核算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四个层级。

  (一) 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耗费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临床服务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

  (二) 医疗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类科室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

  (三) 医疗全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四) 医院全成本是指医疗全成本的各种耗费,以及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院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相适应。

  (一)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院整体时,其成本范围即医院全成本,包括医院发生的全部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二)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三)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疗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即医疗全成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中与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全部耗费。

  医院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例如,为满足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需求,应当在医疗全成本基础上,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通过“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以下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三)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五章 与成本配比的收入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为计算各核算对象收益,医院应当按照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收入。

  (一) 科室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临床服务类科室开单、临床服务类或医疗技术类科室执行的原则进行收入归集,将医疗收入分为开单收入和执行收入,开单收入是指临床服务类科室为患者开出的医嘱所取得的收入,执行收入是指临床服务类或医疗技术类科室执行医嘱所取得的收入,全部开单收入等于全部执行收入。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时,按政府部门颁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归集收入。

  (三) 病种成本核算时,按政府部门颁布的病种目录归集收入。

  (四) DRG成本核算时,按医保部门颁布的DRG分组归集收入。

  (五) 单台设备成本核算时,按该台设备归集其产生医疗服务收入,不包括在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带来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等相关收入。

  第三十六条 在归集医疗收入时,应当按照会计科目、业务来源分类核算。

  第三十七条 按照会计科目,医疗收入可分为十大类: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按照医疗收入的业务来源可分为五大类:

  (一) 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 急诊收入:是指为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 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和日间病房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 体检收入:是指为健康检查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 结算差额:是指医院在执行总额预付政策的过程中医保总额预付指标与医院实际收入的差额。

  第三十九条 在归集医疗收入以外的收入时,具体项目可分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等。

  第六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四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资源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科室成本核算对象是按照医院组织架构和成本管理责任划分的核算单元。每个科室核算单元应能单独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计量收入。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区分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将开展医疗活动的科室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直接开展医疗活动的临床服务类科室。

  (二) 既直接开展医疗活动,同时也为临床服务类科室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医疗技术类科室。

  (三) 为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医疗辅助类科室。

  (四) 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行政后勤类科室。

  当计算诊次、床日成本时,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开展门急诊、住院活动的临床服务类科室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属于辅助部门;当计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时,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业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的编码原则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下简称为名录)为基础。

  第四十三条 核算单元编码规则采用4级10位编码原则,其中1至2位编码是科室分类编码;10代表临床服务类科室;20代表医疗技术类科室;30代表医疗辅助类科室;40代表行政后勤类科室。

  3至4位编码是一级科室编码。例如:1003 内科。

  5至6位编码是二级科室编码。例如:100301 内科-呼吸内科。

  7至8位编码是科室属性编码,01 门诊;02 住院。例如: 10030101 内科-呼吸内科-呼吸内科门诊;10030102 内科-呼吸内科-呼吸内科住院。

  9至10位编码是由各医院按照二级科室的向下进行细化分类。如呼吸内科一病房的编码为1003010201,呼吸内科二病房为1003010202。

  第四十四条 一、二、三级科室编码医院不得随意增减;属于四级以下编码由医院自行设置,但需对应到二级科室编码下。

  如果医院开展移植诊疗项目,应遵循《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12版》,在相应的三级科室编码下,设置四级科室核算单元。例如在核算单元“普通外科”下设“肝脏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四级科室核算单元。

  第四十五条 临床服务类科室中含有医技或医辅性质的实验室、检查室等,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如果该实验室等仅为所属科室服务,则该室不再作为单独的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其所属科室;

  (二) 如果该实验室等为多个科室服务,则应按其性质划归为医技或医辅的独立核算单元。医疗技术类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则参照临床服务类科室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不作为行政后勤类核算单元,其成本应计入其所属科室。

  第四十七条 医院中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医院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应与会计核算范围一致。

  详细的核算单元设置见附件2《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第四十八条 科室全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科室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资源耗费。

  (一) 直接计入是指与各核算科室有直接关联并且有价格和数量信息,能直接计量确认的资源耗费,按照当期实际发生额全额直接计入。

  (二) 计算计入是指与各核算科室有直接关联,但受计量条件限制,需要选择合理的分配系数计算计入。

  科室间接成本是本科室承担的其他科室的分摊成本。间接成本分摊应本着相关性、配比性及重要性等原则,运用阶梯分摊法原理,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第四十九条 不同经济用途的成本按以下方式计算计入:

  (一) 人员经费应根据工时等标准计算计入到相应的科室核算单元。

  (二) 卫生材料费和药品费按照门急诊诊次、实际占用床日数等计算计入实际消耗的科室核算单元。

  (三) 专用设备折旧费按照设备服务量计算计入实际服务的科室核算单元。

  (四) 房屋及建筑物按照使用面积计算计入实际占用的科室核算单元。

  (五) 无形资产摊销按照收入等计算计入受益的科室核算单元。

  (六) 能源消耗比较集中的成本项目,占比较大的科室(以下简称“大用户”), 需先行采用定额等方式直接计入“大用户”成本,然后在剔除“大用户”的基础上再按人员、面积比例等计算计入相关科室核算单元。

  (七) 归口管理的全院共同消耗的费用(如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中的物业管理费、绿化费等)应按照面积等计算计入相应的受益科室核算单元。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以完全成本法为主,在完全成本法下,医院应通过三级分摊,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辅助部门成本通过分项逐步分步结转的方式,分摊到业务部门,形成业务部门全成本。

  (一) 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直接成本分摊至辅助部门和业务部门,或直接分摊至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重,面积比重等。

  (二) 二级分摊:医疗辅助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承担的行政后勤类科室的分摊成本)向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重(氧气费)、工作量比重(出院人次、门急诊人次、实际占用床日数)、面积比重、服务量比重(洗衣量、物品消毒量)等。

  (三) 三级分摊:医疗技术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承担的行政后勤类、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分摊部分)向临床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科室的成本。

  经过以上三级分摊,需满足如下平衡关系:

  医疗成本=临床科室直接成本+医技科室直接成本+医辅科室直接成本+行政后勤科室直接成本=∑临床科室全成本

  分摊流程如下图所示:

  分摊公式详见附件3《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第五十一条 在按医疗成本核算的同时,将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形成医疗全成本核算;在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成本、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形成医院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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