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14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4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章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

  第五十二条 诊次成本的核算对象是医院的门急诊诊次。在科室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用各门诊类科室的全成本除以科室的门急诊诊次,形成科室的诊次成本,用门诊类科室成本总额除以全院门急诊诊次总数形成院级诊次成本。

  第五十三条 床日成本的核算对象是医院实际占用床日。在科室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用各住院类科室的全成本除以科室的实际占用床日数,形成科室的床日成本,用住院类科室成本总额除以全院实际占用床日总数形成院级床日成本。

  第八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在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次分摊的基础上,剔除药品费、单独收费材料成本以及不参与医疗服务项目核算的科室成本之后,以其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出各医疗项目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的过程。

  医院应当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规范,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名称和编码。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包括科室级项目成本和院级项目成本。北京地区科室级项目成本核算主要采用作业成本法,院级项目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

  (一) 作业成本法:是一种通过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追踪动态反映,计量作业和成本对象的成本,评价作业业绩和资源的利用情况的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它以作业为中心,以成本动因为分配要素,其核心思想是“作业消耗资源,服务消耗作业”。

  作业是指基于特定目的重复执行的任务或活动,是连接资源和成本核算对象的桥梁。医院应当在梳理医疗业务流程基础上划分作业,可以是提供某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或环节,例如诊断、治疗、检查、手术、护理等行为。

  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的事项或活动的度量。成本动因按形成阶段不同可区分为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其中资源动因计量某项作业所耗用的资源数量,是将各项资源费用归集到不同作业的依据。作业动因计量某个成本对象所耗用的作业量,是将不同作业中归集的成本分配至医疗服务项目的依据。

  (二) 加权平均法:指医院内不同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在开展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不同,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到院级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值。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服务项目作业的划分应涵盖医疗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前期的准备活动、中间的治疗过程以及最后的观察环节,按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的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类,根据不同类型科室的业务特点,结合其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划分作业。例如门诊类科室因其主要业务为挂号、诊疗及治疗。对应上述业务,门诊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分诊”、“诊断”和“综合治疗”。如果门诊业务包含检查行为,则划分作业时应增加 “检查”作业。住院类科室主要业务为诊疗、护理、治疗和检查,对应上述业务,住院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医生查房”、“医生交接班”、“医生开医嘱”、“护士交接班”、“护士扫床”、“病房治疗”和“床位使用”。

  (二) 医疗技术类科室按照业务特点分为手术类、检验类、放射类、检查类、麻醉类等。根据不同类型科室的业务特点,结合其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划分作业。例如手术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术前准备”、“术中操作”、“术后处理(监测)”和“录入收入计费单”。检验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取材”、“标本处理”、“标本接收接种”、“检测(检验)”、“后期处理”、“出报告”和“签报告”。放射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登记”、“扫描”、“照像”、“辅助检查”、“出报告”和“签报告”。检查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登记”、“检查”、“综合治疗”、“出报告”和“签报告”。麻醉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麻醉操作”和“麻醉恢复”。

  详细的作业定义规范见附件4《北京市医疗服务项目作业定义规范》。

  第五十七条 使用作业成本法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医疗服务项目,间接费用应首先根据资源动因分配至有关作业计算出作业成本,然后再将作业成本根据作业动因分配至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直接计入包括直接归集和计算计入。

  直接归集是指在核算过程中能够直接且唯一归集到某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形成医疗服务项目直接成本的费用。

  计算计入是指在核算过程中能够直接归集到多个医疗服务项目,通过计算计入的方式形成直接成本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不同经济用途的直接成本按以下方式计算计入:

  (一) 人员经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消耗的不同类别人员操作时间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消耗的卫生材料费比例计算计入。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占用的专用设备工作时间计算计入。

  (四) 设备维修、维保费应随其对应的具体设备计算计入所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五十九条 间接成本根据作业成本法原理按照资源动因将其分配至受益的作业,形成各作业中心成本。资源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和工时。

  (一) 人员经费按照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二) 卫生材料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面积或工时计算计入科室作业,其中: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使用面积作为资源动因;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工时作为资源动因。

  (四)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五)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按照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六) 其他医疗费用按照房屋面积、工作量、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其中:房屋维修费、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使用房屋面积作为资源动因;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工作量作为资源动因;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使用人员数量作为资源动因。

  第六十条 作业中心的成本需要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消耗作业的原则,采用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受益的医疗服务项目上。

  作业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工时以及医疗服务项目风险程度(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医院,可以根据上述动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一) 人员经费按照工时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二) 卫生材料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面积或工时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其中:床位费类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所涉及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使用面积作为作业动因;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使用工时作为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作业动因。

  (四)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五)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按照工作量或风险程度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六) 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工作量一次性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作业成本法数据分摊流程如下图所示:

  分摊公式详见附件5《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第六十一条 科室级单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等于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除以项目服务量。院级单位医院服务项目成本是在科室级单位项目成本核算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九章 病种、DRG成本核算

  第六十二条 病种、DRG成本是将患者成本按照有关标准归入相应的病种,或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归入相应的DRG组形成。

  第六十三条 在计算患者成本时,医院应根据出院患者的收费明细,将其实际耗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进行加总,得出该患者的成本。

  (一) 患者药品费以患者所耗费的每种药品进价和使用量数据为基础,单位进价乘以使用量计算得到药品费。

  (二) 患者卫生材料费以患者所耗费的每种单独计价材料进价和使用量数据为基础,单位进价乘以使用量计算得到单独计价材料的成本。

  (三) 患者的医疗服务成本以患者所耗费的各项科室级医疗服务项目的单位成本和服务量为基础,单位成本乘以服务量计算得到患者的医疗服务成本。

  (四) 患者承担的药剂类科室的分摊成本按该患者药品收入占药剂总发药收入的比例进行计算计入。

  第六十四条 将患者成本在科室层面按病种进行汇总,形成科室级病种总成本,在全院层面按病种进行汇总,形成院级病种总成本。

  (一) 科室级病种总成本等于科室该病种出院患者成本之和,科室级病种单位成本等于科室级病种总成本除以科室病种患者数。

  (二) 院级病种总成本等于全院该病种出院患者成本之和,院级病种单位成本等于院级病种总成本除以全院病种患者数。

  第六十五条 将患者成本在科室层面按DRG分组进行汇总,形成科室级DRG总成本,在全院层面按DRG分组进行汇总,形成院级DRG总成本。

  (一) 科室级DRG组总成本等于科室该DRG组出院患者成本之和,科室级DRG组单位成本等于科室级DRG组总成本除以科室DRG组患者数。

  (二) 院级DRG组总成本等于全院该DRG组出院患者成本之和,院级DRG单位成本等于院级DRG组总成本除以全院DRG组患者数。

  第十章 专项成本核算

  第六十六条 基于业财融合的理念,为医院医疗活动管理服务,配合医疗行为模式的变化以及专科专病的精细化管理,需要在现有科室成本核算基础上延伸成本核算单元,辅助医疗管理决策。

  第六十七条 医院在原有临床服务类科室基础上细化的核算单元称为专科诊疗组。

  专科诊疗组的收入按诊疗组收治患者产生的收入记入。

  专科诊疗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诊疗组收治患者消耗的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诊疗组开展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他医疗费用;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

  间接成本指不能直接计入诊疗组的成本以及该诊疗组所在科室承担的其他科室的分摊成本。

  第六十八条 专科诊疗组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固定人员的人员经费直接计入专科诊疗组;

  非固定人员的人员经费需建立人员考勤管理,按人员工时进行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

  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诊疗组开单的材料费直接计入,

  非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工作量(门急诊诊次、住院床日数等)计算计入。

  (三) 药品费按诊疗组开单的药品费直接计入。

  (四) 医疗风险基金按专科诊疗组开单收入计提,计算计入。

  (五)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统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或工作量计算计入。

  (六) 无形资产摊销费应统计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入。

  第六十九条 专科诊疗组间接成本等于诊疗组人员工时*单位工时间接费用,其中单位工时间接费用等于间接成本总额除以科室人员总工时。

  专科诊疗组成本与所在科室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但专科诊疗组成本之和不得超过所在科室总成本。

  第七十条 以疾病为中心建立的多学科协作诊疗的虚拟或实体的责任单元称为专病医疗中心。专病医疗中心的人员应归属于一个成本核算单元即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专病医疗中心的收入按收治患者产生的收入计入。

  专病医疗中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专病医疗中心收治患者直接消耗的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专病医疗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他医疗费用;该专病医疗中心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

  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到专病医疗中心的成本以及组成专病医疗中心的相关科室所承担的分摊成本。

  第七十一条 专病医疗中心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需建立人员考勤管理,按人员工时进行人力成本的分配;

  (二) 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专病医疗中心开单的材料费直接计入。

  (三) 药品费按专病医疗中心开单的药品费直接计入。

  (四) 医疗风险基金按专病医疗中心收入计提,计算计入。

  (五)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统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或设备服务量计算计入。

  (六) 无形资产摊销费应统计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入。

  第七十二条 专病医疗中心的间接成本核算。

  除直接记入专病医疗中心成本项目外的其他成本称为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于人员工时*所在核算单元单位工时间接成本,单位工时间接费用原则上在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二次分摊成本的基础上计算。

  第七十三条 单台设备成本核算是以单台医疗设备为核算对象,对直接成本进行归集,间接成本进行分摊计算的过程。核算结果可用于指导设备购置事前论证,事中成本费用控制及事后绩效评价。

  第七十四条 单台设备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使用该设备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设备折旧费、维修护费、维保费等。其中,卫生材料费不包括使用单台设备涉及的可收费耗材费用,仅为项目内涵耗材费用。

  间接成本是指该设备所在科室全成本扣除单台设备直接成本后,分配计入的成本。

  第七十五条 单台设备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直接单独服务于某台设备的人员经费直接计入设备成本;

  服务于多台设备的人员经费按人员操作时间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 归集由于使用单台设备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的内涵耗材费。

  (三) 设备折旧费:

  设备直接折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直接提取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根据设备占用面积计算计入。

  (四) 其他医疗费用:

  维修护费、维保费、配件费等,医院建立健全设备的维修、维保管理,费用发生时,按卡片号记入具体的设备;

  电费,有固定电表的医院,可根据计量结果直接计入,没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平均功率开机时间电价计算电费,含附属设备电费;

  水费,有固定水表的医院,可根据计量结果直接计入,没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设备使用说明进行估算计入。

  第七十六条 单台设备的间接成本核算

  单台设备的间接成本等于设备开机时间乘以单位时间的间接成本率,其中间接成本率等于设备所在科室间接成本除以科室所有设备开机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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