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科研成本核算 第七十七条 科研处作为独立核算单元时,只承担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分摊成本,不再将成本向医疗技术类科室、临床业务类科室进行分摊。 第七十八条 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在科研处下设科研管理部门、科研辅助部门、科研业务部门。 (一) 科研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活动的部门,一般包括科研办公室等。 (二) 科研业务部门是指直接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部门,根据科研处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包括科研中心、实验室等。 (三) 科研辅助部门是指为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科研服务或产品支撑的部门,一般包括测试中心、文献信息中心、 科研设施平台、公共实验平台等。 第七十九条 科研处各个子业务单元成本核算流程如下, (一) 将科研管理部门的直接成本(仅限完全成本法)分摊至科研辅助部门和科研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重,面积比重等。 (二) 将科研辅助部门的直接成本及其承担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分摊成本分摊至科研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比重、费用比重等。 (三) 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金额占比较大的,也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业务部门。 第十二章 教学成本核算 第八十条 医院开展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成本需求: (一) 为医院教学部门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二) 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财政补偿测算、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第八十一条 医院教学活动应按专业、学历(如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批次的层级关系设置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第八十二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范围包括: (一) “业务活动费用-教学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教学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 (二) 非教学费用形成的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单独设立的教学处、教研室等业务科室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三) 主要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参与教学活动而产生的人员经费。 第八十三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核算一般流程。 医院在开展教学活动成本核算时,应将批次做为基本的核算对象,并在批次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核算学历、专业的成本。再以各类别学生教学成本总额,按该类别学生人数求平均,即该类别的生均成本。 第八十四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详细核算方法。 第八十五条 医院教学活动全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资源耗费。 直接成本的计入应遵从最小化原则,能直接计入具体学生的成本要直接计入到具体的学生,如伙食补助等,不能直接计入学生的依次记入批次、学历、专业。如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参与教学活动产生的成本应按时间计算计入到最体的批次。具体的学历管理人员成本按专业的人员计算计入具体的专业、学历。 第八十六条 不能直接计入具体核算对象的成本统称为间接成本,在核算批次成本时,专业、学历的直接成本应为批次的间接成本。 (一) 直接记入学历、专业的公共成本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至批次。 某批次承担的某专业公共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专业公共成本/Σ各学历人数 某批次承担的某专业某学历公共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专业某学历公共成本/学历人数 (二) 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单独设立的教学处、教研室等业务科室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至批次。 某批次承担的教学相关部门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教学相关部门成本/Σ各学历人数 第十三章 成本报告 第八十七条 医院成本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医院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医院成本信息。 第八十八条 医院成本报告按使用者不同可以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指医院为满足单位内部运营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报告,对外报告指医院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外部部门单位要求报送和公开的报告。 第八十九条 医院成本报告应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 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医院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医院运营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对外成本报表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医院各科室的医疗活动费用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医院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医疗全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等。 成本分析报告为对医院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 第九十条 医院对外成本报告应当至少按年度编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开。 第九十一条 依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报表分为以下四大类成本报表。 (一) 科室成本报表(包括诊次和床日成本报表);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 (三) 病种成本报表; (四) DRG成本报表。 第九十二条 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由成本分析、成本分摊、成本比较、成本收益、成本控制等五类二十七张报表,详细内容见附件6《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报表目录
第九十三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包括成本分类、成本分摊、成本收益、成本分析、成本结构、成本控制六类二十五张报表,详细内容见附件7《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市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目录
第九十四条 病种成本报表包括结果统计、成本收益、成本分析、成本结构、成本控制五类十五张报表,详见附件8《北京市医院病种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市医院病种成本核算报表目录
北京市医院DRG成本核算报表目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3〕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京财社〔2014〕1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北京市医院成本项目设置表 2.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3.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4.北京市医疗服务项目作业定义规范 5.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6.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7.北京市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8.北京市医院病种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9.北京市医院DRG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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