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销书画所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举办画展单位分成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作者个人取得画展收入部分,按规定减除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时如何计次问题,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书画展销单位预收作者书画,或文物商店聘请画家创作书画出口销售,在展销会结束时或在书画出口后,一次结算付给作者稿酬,税务机关按结付的稿酬扣除费用后征税。作者认为,这样征税不合理,要求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这个问题应根据《细则》第十二条:“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 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1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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