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税[2022]193号 2022-4-22 税屋提示——依据琼财税规[2023]8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多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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