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发[2023]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1
摘要: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住金发[2023]4号              2023-10-11

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7号)的要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存登记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灵活,可以选择按月委托扣划、按月或按季自主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委托扣划的,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划授权书,每月按时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扣划资金,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主缴存的,可灵活选择按月或按季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自主缴存,按季缴存可一次性缴存近3个月(本月及之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不含预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在我市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可根据收入情况灵活变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且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出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的,按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可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即满183天),申贷时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足额缴存;

  (三)具备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计算参照我市单位职工贷款政策规定,按照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缴存人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再合计确定,最终确定的可贷额度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额度上浮10%,上浮后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身份转换的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利率和申请流程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作为缴存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中列支,计息方式参照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自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缴存使用协议的,缴存补贴终止发放,并在年度结息或销户提取时兑现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或一年多次灵活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贷时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承租住房所属租赁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八条 支持来青高校毕业生将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户核算。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总额不得超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当总体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流动性。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监测工作,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本市已开户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和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将自由职业者、退役军人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按照本细则规定接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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