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督促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可制定失信单位清单,并依法依规报送至政府、行业及金融等信用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加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及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延期实施背景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2〕43号)有关规定,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称《缴存办法》)开展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完善性评估。市公积金中心经评估认为,《缴存办法》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其内容符合上位法规政策规定,与上级文件之间衔接充分,所规定的内容完备且不存在内部矛盾冲突,也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化调整,适应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使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缴存办法》到期后应当延期实施。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经五届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缴存办法》到期后延期实施。 东莞市司法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缴存办法》的延期实施提出相关意见,认为程序上市公积金中心已对《缴存办法》延期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影响予以说明,并履行了实施后评估、内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通过起草单位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书面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符合规范性文件延期程序要求。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对《缴存办法》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修改,是配合机构改革或法律修订后单位名称或引用条文名称的适当调整,包括:第三条修改为“……(含台、港、澳)投资企业……”、第四条修改为“……或符合人社部门……离岗的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台港澳……”、第八条修改为“……工信、市监……统计、人社、总工会……”、第三十条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需要,现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印发。 二、您可能关心的若干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无需进行劳动从业身份资格审查,由个人向市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可在线上渠道(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以及线下渠道办理(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服务网点),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一年一调”?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为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三)经营困难单位如何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补缴的起止年月如何确定?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但不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五)一次性补缴困难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二)分期补缴;(三)延期补缴。 (六)市公积金中心履行监督职责可采取哪些检查措施?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包括:(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本办法实施有效期是几年? 答:《缴存办法》(东府〔2023〕35号)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更多政策规定,请查阅《缴存办法》原文或相关办事指南,也可致电政府服务热线0769-12345、公积金服务热线0769-12329。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