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 2024-04-18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研究,决定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适用对象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提取; 2.偿还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报账制按月委托扣划,扣划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 3.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非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预提方式办理,提取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提取总额为未来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4.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的,采取预提方式办理,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本金,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全款购房的,申请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支付购房首付或追加首付的,在申请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房款;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三)注意事项 1.分期付款购房的,参照全款购房方式办理;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在解除该套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须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6个月内原产权人或其配偶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的,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6个月后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四、租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在贵阳贵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个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实际房租支出计算。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中心公布的提取额度标准。 (三)注意事项 铁路职工租房提取按照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五、退休提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适用对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 3.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修房款;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八、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支付房产差价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安置房产应补差价;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九、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拍卖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十、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结算单等相关凭证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结算单等相关凭证应付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十一、老旧小区改造提取 (一)适用对象 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需支付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 2.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 3.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自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适用对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十三、出境定居提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12月31日,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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