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1
摘要: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24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原郊区机关撤销移交龙湖区安置在企业后划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建国初期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如下:

  (一)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核发的基本养老金部分,按照粤人社规〔2024〕12号进行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按照《关于提高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意见》(汕人社﹝2017﹞194号)、《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61号)和《转发<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的通知》(汕组通﹝2016﹞29号),在剔除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补贴后,按照粤人社规〔2024〕12号文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24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具体落实情况,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4年8月6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税 屋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怀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运行机制。

  2023年我国物价、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职工平均工资均有一定程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24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二、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按文件要求,今年的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30元。

  (三)挂钩调整。

  1.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1.16%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加发。

  计算公式:缴费年限<15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15元;15年≤缴费年限≤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年)×1元。

  (四)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分四个年龄档次进行倾斜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24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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