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各授权事项需于水资源税开征前明确,因此缩短征求意见期限至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430072);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430071);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湖北省水利厅财务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czfgszc@163.com。 3.联系方式:省财政厅 027-67818528 省税务局 027-87328896 省水利厅 027-87221858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二、全省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四、对应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起草说明 为确保我省顺利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水利厅在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六、八、九、十四、十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一是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二是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三是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四是确定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五是确定对超过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减免办法。根据《实施办法》,授权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要求,省级财政、税务、水利部门需就授权事项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并按程序起草呈报省政府。 二、总体思路 (一)实现平稳转换。参照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强化政策调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通过设置差别税率,明确减免办法,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保护水资源。 (三)实施清费立税。推进水资源费改税,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目前我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管模式主要为直接向供水企业按售水量征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明确到2025年,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住建部组织编制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规定,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合理损耗率为12%,既尽可能符合我省公共供水企业的运行实际,又符合节约用水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办法》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二)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我省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明确对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关于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在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的基础上,总体平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求。 1.划分税目。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水资源费区分行业、地表水和地下水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将水资源费费目平移调整为水资源税税目,即按照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2个类别,按照取用水行业分为城镇公共供水、工业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他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冷却取用水11个类别。 2.调整税额。一是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明确我省城镇公共供水、工业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其他取用水等税额标准仍按原水资源费标准执行。二是明确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并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三是明确特种取用水在现行按其他取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从高确定税额,分别为:取用地表水按0.4元/立方米征收,取用地下水按1元/立方米征收。四是明确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和冷却取用水在现行按其他取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从低确定税额,地表水税额分别为:回收利用的水源热泵0.05元/立方米、直接外排的水源热泵0.1元/立方米、冷却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税额分别为: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0.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0.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水源热泵0.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的水源热泵0.15元/立方米、冷却取用水0.2元/立方米。 3.超计划取用水等情形的税额规定。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对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并明确按照发电量计征的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等特殊用水,以及承担社会职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镇公共供水不适用该政策。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上述有关税目、税额(含超计划取用水等情形)规定均在《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体现。 (四)关于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根据《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规定,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明确对水力发电取用水继续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计征水资源税。 (五)关于减免办法。一是关于超规定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根据《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87号)规定,对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规定,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为减轻农业主体生产用水负担,明确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二是关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第五条“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规定,为减轻农村生活用水负担,明确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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