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7]76号 1997-10-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主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发源潜力很大。自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付下,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在幅度增长。在增加我省财政收入、支援经济建设和调节公民收入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仍面临许我困难,公民依法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和调节收入水平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广阔的经济意义,更有调节收入水平、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政治意义。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规范个人收入的分配,鼓励勤劳致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协调好关系,切实加强政府管税的力度。 二、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的模范。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适应税收入,自觉主动纳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额度的,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部门领导和企业法人未带头完成应缴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估评先,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依法纳税。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干扰税务部门的正常工作,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税务部门要普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扣缴单位的业务辅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代扣代缴制度的源泉控管作用。 五、各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个体所得税征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注销、迁移等情况通报地税部门,以便其据此及时对业户办理登记、注销、征收及清理其应缴或所欠的税款。公安部门要将外籍人员来我省工作、学习的评细情况如居住时间、工作学习单位等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实施税收管辖权,堵塞税收漏洞。司法机关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分子,建立良好的税收工作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监察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纳税义务,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内容抓紧抓好。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对个体工商户要采取查账征收与定率征收并举的措施,坚持依法征税,特别要加强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注意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税收定额,保证应收尽收;对广大公民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动员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制度,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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