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合伙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解答: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 虽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注意上述第39条规定,仅限于资产处理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于税收优惠则不能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不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的都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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