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拆迁契税征收工作有待加强。随着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旧房拆迁时,动迁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拆迁部门),其行为属于先买房后拆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为计税依据,由政府有关部门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目前契税源头控税机制还没有涉及到城市规划、工程监管等部门,契税征收机关无法掌握旧房拆迁的规划和工程进展信息。而旧房拆迁工程时点性强,一旦拆迁工作完成以后,动迁户情况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契税征收机关无法核定计税依据,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契税及房地产税收中的营业税等有关税种征收管理体制仍未统一。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种主要有:印花税,包括权属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权利证照印花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非住房出售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收,尚无上述税种征收职能,且契税征收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纳税人完纳契税后,整个纳税环节就执行完毕,将不再受其他税种征收管理机构的制约。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但由于目前全国契税仍由财政征收管理的较多,实际执行中已经大打折扣,契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契税时不能或难以及时征收房地产相关税种,势必造成相关税款的流失。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调整契税征收管理体制。这是改变目前契税征管工作较为被动的治本之策,也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至2008年1月1日,财政部门只有一个税种——契税征收存在征管依据,那就是部分省政府规定的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机关。为节约税收征收成本,理顺税收征管体制,省政府完全可以确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这样不仅使契税征管能更好地利用税务部门多年来形成的成熟经验,也能极大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实现自主行政执法。 (二)加强领导,提高对契税征收工作的认识。契税已从过去的小税种,逐渐增量为一个中型税种,且收入额度将逐年增长。作为一项地方财政收入,必将对提高地方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地方政府可将契税作为扩大税源、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突破口,带动耕地占用税、房产税乃至其他税收的增长,实现地方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契税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两税征管水平。应进一步强化契税执法检查力度,监察、财政督察部门为主,抽调税务、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土、房管两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两税检查情况。做到依法依率足额征收,防止税款流失。 (四)建立健全源头控税机制,防止税款流失。契税的征收需要国土、房产、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因此,在原有契税征税窗口基础上,地方政府要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与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建立征收协调机制,或建立委托代征机制,健全全方位的源头控税体系,严格落实“先税后证”、“以证控税”政策;房产和物价部门要联合调查、测算,定期公布本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规范交易秩序和房屋市场交易行为;契税征收机关应抓住当前契税征管职能转换这一契机,适时调整契税征收机关的税种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契税征收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五)加挂“先税后证”程序,增强技术监控手段,加强与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调,提升协作配合层次。目前,国土、房产、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审批过程均实现了计算机管理,配备了相应的管理软件。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预算,切实解决三部门连网问题,争取尽快完成更新契税征管系统,及时连通网络传递有关信息,使信息互通共享,真正做到“先税后证”。在各部门办证软件中加挂“先税后证”监控程序,保证任一个待批项目计算机数据在未正确体现缴纳契税金额的情况下,就无法进行项目签批或输出打印证件,达到杜绝人为干预的目的,有效遏止“跑件”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个别办证人员私自办理未完税证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上级征收机关每年最少组织召开一次三部门同时参加的契税征管工作会议,对各县市区难以协调的问题加以干预,帮助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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