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契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契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近年来,各级契税征收机构十分重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手段和各项管理工作逐渐加强,随着契税征收源头控税机制不断完善,以及协税护税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契税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已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税种的重要主体税种之一。虽然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中切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当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收管理,在当前状况下存在许多弊端。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经济部门,既负责征收税款,又主要负责财政支出管理,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设置税款过渡户,虚增收入或压延入库,人为调节入库税款数额。设置税收过渡专户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也正是因为过渡户的存在使调节入库进度成为可能,加上财政结算体制的原因,造成虚增收入、税款不及时入库,甚至结转下年度入库,人为调剂税收收入进度、甚至不同税种间互相混库。2、由于受不规范的税款减缓免等人为因素影响,税收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随意增加一级会计科目,造成税收征收很难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不得不自行增加会计科目,如增加“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者会计科目设置混乱,或者税收账与其他账混记等。
    (二)对二手房交易申报价格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普遍存在二手房计税价格偏低和难以合理认定的问题。当前有的县市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并没有脱钩,仍然依附于政府机关,征收机关单纯依赖于没有脱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征管部门若参照基准地价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房管部门又不认可,征收工作面临较大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一是政府以招商引资名义减免税费或者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减免特定项目有关税费,这在财政部门管理的两个税种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说到底关键在于税收征管体制。二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力,难以全部做到“先税后证”。有的房管与土地两部门有意无意越权减免税。其一一方面,用地单位不办理征地手续,违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办理了征地手续,但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故意超规划多用地。国土部门稽查机构在处理违章用地案件,补办征地(用地)手续并进行处罚时,时常忽略补征契税问题,没有将违法用地案件信息及时传送给契税征收机关,使契税征收工作出现盲区。其二是个别部门存在本位主义,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未按规定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证照的完税情况审核不严,以证控税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跑件”问题;其三有的部门缺乏合作精神,不向契税征收机关定期传送房地产办理信息,征收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房地产交易的整体情况,源头控税机制落实不全面;其四房管部门认为法定减免,如房改房的免税等,不需要征收机关审批,造成不符合免税条件者漏税;其五个别办证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私自办理未完税的房屋、土地证,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征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策水平不同,审核不严,有漏征、少征、减免税款现象。减免手续不完备,没有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减免。有的虽然符合减免条件,但没有根据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五)由于征收一线人员不足,普遍存在以下征收盲点:
    1、金融机构抵债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征收工作尚未开展。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到期信贷采取了严格的不动产抵债措施,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时有发生。抵债后土地、房屋权属已实质发生转移,应视同土地、房屋买卖,按规定应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过去契税收入额度小,加之对其征收工作重视不够,税法宣传力度薄弱,造成金融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的认识不高,往往对缴纳契税产生抵触情绪,契税征收工作阻力较大,漏缴契税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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