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32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328号            2002-12-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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