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4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代开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三、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该申报单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在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预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尚未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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