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9-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2005-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该换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中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