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 黑国税发〔2005〕153号 2005-08-0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解释此项政策,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遇到《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第八条所列情况的,可按《办法》规定填写《启动互相协商程序申请书》,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国税机关经初步审理后,应在10日内将申请书报送至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各地要把受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对本地区所负责征管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有境外投资的企业要送政策上门,为帮助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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