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适用税种界线划分问题。 1.凡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济类型作为划分标准; 2.对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经济实体),以有关批准文件、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上明确的出资人情况进行确定: (1)个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单独或彼此间联合出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单位)出资兴办或与其它单位(包括与个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联合出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既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通过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1.企业对内部退养或下岗人员发放的生活费用允许在税前单项扣除,不包括在计税工资总额之内,在计算企业人均工资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时的职工人数也不包括上述人员; 2.企业全年职工人数应按全年各月实际上岗人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确定。 (十二)企业为公出人员报销的交通费和宿费凭合法票据在税前据实扣除,出差补助费按企业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三)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收入(包括先贷款,后用税前提取的基金还贷等)或成本费用中支付价款并已在税前予以扣除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在税前提取折旧,其报废损失亦不得在税前处理。上述资产价款实质上己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中一次或分次核销,应通过设立登记薄等方式加强使用管理。 对上述资产维护(维修) 发生的费用,确实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征税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吉直房改字[2000]2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税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以直接入股的形式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以下方法计算纳税: 1.就其补偿金部分,按国家财税[2001]157号文件计算纳税,以其取得股份时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收入免征额。 2.转让股份收入减去上述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的补偿金收入部分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征税问题 个人以固定资产评估值投资入股,对于评估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参加分红型保险,取得的分红征税问题 个人投保分红型保险取得的红利(不返本的除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红利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五)[条款废止]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扣除销售费用问题可参照吉地税发[2005]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吉地税发[2005]12号文件中从事第三产业的新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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