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办税业务报送资料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46号 2008-03-3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我局的税收业务附报资料进行了整理规范,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税业务报送资料清单,现下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的减免税等文书和需报送的涉税资料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所得税需要报送的涉税资料清单待政策明确后再专门制定下发。此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各单位在办理相关税收业务和进行税收宣传一律照此执行。执行中发现需要补充或者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的,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办税业务清单(深圳)V2.0-文件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