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2018)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并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税屋》特整理部分新个税宣传材料如下,请知晓。

  一、此次个税改革的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二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方面,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方面,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完善,在维持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的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五是增设反避税条款。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六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征管模式。

  二、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新政

  一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请见财税〈2018〉98号文有关规定,或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

序号

变化点

税改前

税改后

1

简并所得项目,由11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权使用费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等4个所得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2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三险一金”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3

优化税率结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4

完善涉外政策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

境内居住满183天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新增反避税条款

5

变革征管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6

健全社会配套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