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8
摘要: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委托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需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征管综合部门提出申请,工作程序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市局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比照基层局工作流程办理。

  第三节 代征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

  (一)受托征收单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二)受托征收单位因机构设置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代征协议的;

  (四)出现需要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 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及终止委托征收协议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基层局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及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托征收单位提出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受托征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征收解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税源管理岗制作《委托征收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下同),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后,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征管综合部门审核。

  2.征管综合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征管局长审批。

  3.分管征管局长根据征管综合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经审批同意的,法制综合部门应当启动纳税检查程序,对受托征收单位的代征税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终止委托征收税款协议通知书》(见附件8,下同);经审批不同意的,征管综合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退还税源管理部门,由其退还给受托征收单位。

  (二)委托税务机关提出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征管综合部门提出申请,比照上述工作流程办理。

  市局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比照基层局工作流程办理。纳税检查采取由征收管理处牵头组织联合检查组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受托征收单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委托税务机关与受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后,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向委托税务机关填报《委托征收税款登记表》(见附件9),委托税务机关根据表中登记的有关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为其设置受托征收单位标志,并按照委托征收的有关规定实施税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在代征税款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委托征收税款证书》,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受托征收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征税款时,应当主动出示《委托征收税款证书》。

  第十八条 受托征收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委托税务机关做好被委托征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受托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并在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受托征收税款的管理工作规程;

  (二)税收票证、发票及文书的使用、保管制度;

  (三)受托征收税款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规范;

  (四)受托征收税款工作人员的责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二十条 受托征收单位按照《委托征收协议书》和委托税务机关确定的征税对象、范围、税款入库级次和期限等,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受托征收单位不得多征少征税款和擅自转托他人代征,不得自行调整代征税款的税种、税率及入库级次,不得自行调整代征范围和改变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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